江苏立法保障深化对台交流 积极回应台胞诉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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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社南京9月1日电 (记者 朱晓颖)《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
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委员陈双贤表示,《条例》积极回应了台湾同胞在创业、就业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。通过该地方立法,为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流合作提供了综合法制保障。这在大陆尚属首创。

江苏是大陆台资高地。据江苏省台办统计,该省吸引利用台资总量连续18年位居大陆各省市前列,累计批准台资项目近3万个。此前,江苏曾就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制定过地方性法规。

新施行的《条例》,重点围绕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合作、吸引台湾青年到江苏交流合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,其中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政策,在为台胞、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等方面,作出了更多制度创新。

《条例》规定,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该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,参加社会保险,缴存、提取、使用住房公积金3项权利。

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、就业、社会保障、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,在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的6项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,增加了学前教育、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等内容。

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、办理金融业务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10项便利,在《办法》规定的9项便利基础上,增加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、老年人优待证、公园游园年卡、图书馆读者证等内容。

《条例》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,可按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、住房保障待遇。

通过立法,引导保障江苏对台交流合作由经济领域向文化、社会、青年等方面深化拓展,是此次《条例》立法的突破点、创新点。

例如,《条例》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江苏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、电视剧的制作;支持台湾文化创意机构、台湾同胞参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营运;鼓励江苏企业、事业单位接收台湾大学生见习、实习等。(完) 【编辑:黄钰涵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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